答:不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的,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參考如下規定:
(1)會計上:應當在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
對于不能可靠估計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不需要攤銷,但需每期進行減值測試: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按照不短于10年的期限進行攤銷
(2)稅法上: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特殊情況:
①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②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的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采取編短攤銷年限或加速攤銷的方法。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