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區分以下情況:情況一: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情況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符合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
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