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實踐中,有的企業購買貨物或服務等,是通過私戶而不是公戶轉賬支付,即通常所說的資金流不一致。資金流不一致的原因還有很多,
比如“三角債”形成的間接支付,又比如通過關聯公司代為支付等。資金流不一致由此取得的專票是否可以抵扣?
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呢?關于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月26日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早已明確:“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
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
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span>
所謂“三流一致”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也就是說,“三流一致”是指銷售方、收款方、開票方必須一致,而并未限制付款方。綜上所述,只要業務真實,
符合上述“三流一致”,銷售方不能因資金流不致而拒絕開具發票;作為購買方,稅收政策并未規定因為資金流不一致而取得的專票就不允許抵扣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