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憑發票扣除,公司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屬于供貨方向你公司銷售貴物的價外費用,應該一并按照銷售貨物向貴公司開具發票。
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料”,與發票連同其他“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一并入賬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圍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