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
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這部分由員工自行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